十個有關個人最低稅負制問題

文章來源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pifo_04.jsp

 前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凡是中華民國
境內居
住之個人(在境內有戶籍且經常居住在境內者)應依
該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而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
始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含: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其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等。


 而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減除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後之餘額乘以20%,因此,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超過600萬元者,要先計算出基本稅額再和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就不必再繳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那麼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以外,還要就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而海外所得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而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不一定就得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應視加總後之基本所得額依上述規定辦理。

海外所得相關問題

一、 亦玲有中華民國護照,也有中華民國的戶籍和身分證,參加健保和國民年金。亦玲住在香港,在台居留時間一年不會超過183天,受聘於一家香港公司,薪水加獎金一年有新台幣100多萬元,在台則沒什麼所得。亦玲問:她明年要不要申報?是不是超過100萬元就要申報?依照港澳條例,港澳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是否可以根據港澳條例,即便當年投資港股獲利超過600萬元也可以不必申報?
 
答: 亦玲有中華民國的戶籍而且課稅年度中曾居留於境內,就是境內居住者,所以她取得的港澳地區來源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海外所得),亦玲在香港的薪水加獎金在100萬元以上,應該全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但是,如果亦玲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就只須依照一般綜合所得稅繳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亦玲有個朋友Linda,同樣是台勞,但她的駐點在新加坡,受僱於新加坡公司,Linda的新加坡薪資所得也超過百萬元,她聽說台灣和新加坡簽有租稅互免協定,她需要申報嗎?
 
答: 中華民國和新加坡雙方有關避免兩國間重複課稅協定是規範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取得新加坡的所得,在新加坡如何課稅,和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境內居住者的海外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無關。Linda如果是我國的居住者,她的新加坡薪資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該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就不需要申報最低稅負。

二、 買投顧的基金賺錢算海外所得、買投信發的就不算是嗎?那投資在台灣掛牌的TDR、ETF,算不算海外所得?或者也像海外基金一樣有所區分?
 
答:
1. 投資人買的基金,如果是在國內發行的,那申請買回時賺到的錢,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依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果是在國外發行,那基金的配息以及申請買回時賺的錢,是海外所得,投資人如果是我國境內之居住者,自99年1月1日起,應該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2. 投資在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投資人拿到外國發行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給的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是海外所得。而TDR在我國境內轉讓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不是海外所得。
3. 投資在臺灣上市的香港ETF,配息的部分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所以是海外所得。而投資人在我國證交所買賣ETF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不是海外所得。

四、 李先生在國外有置產和存款,他注意到媒體報導,說因應今年最低稅負制實施,鉅額資金趕在去年底前匯回大買豪宅。李先生想知道,如果今年匯回在海外的資金,會被當成海外所得課最低稅負嗎?或者稅捐單位要求說明匯回資金是否海外所得嗎?以後每年必須控制匯回金額嗎?
 
答: 李先生如果是境內居住者,那他在99年1月1日以後所取得的海外所得,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李先生想要將海外資金匯回國內,如果他匯回的資金不是海外所得,當然不用申報,不受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的影響,國稅局不會要求他說明。

七、 很多人有共同的疑問:海外所得是不是查不到?自己申報會不會自投羅網,讓稅捐機關掌握了海外財產狀況?變成未來要申報海外遺產?海外所得不報被查到會怎樣?會被怎麼處罰?還是只是補稅而已?
 
答: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果有海外所得時,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稅額,國稅局會依照所查得的資料核課納稅義務人的基本稅額。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除了補稅以外,處罰規定如下:
 
1. 個人已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2. 個人沒有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十、 M先生在台持股不少,股利所得很高,每年已繳很多稅,適用稅率40%。M先生的海外所得超過600萬元,可是他算一算,發現自己繳不到基本稅額。M先生可以不申報海外所得嗎?
 
答: 如果M先生是我國境內居住者,他的海外所得超過600萬元,所以基本所得額也超過600萬元,雖然經過計算後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只要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亦請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