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定案 獲利3百萬以上課徵20%

證所稅定案 獲利3百萬以上課徵20%
2012年4月12日 下午8:11 新頭殼newtalk 2012.04.12 謝莉慧/台北報導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簡稱:證所稅)今(14)晚出爐,財政部長
劉憶如表示,個人資本所得在300萬元以上者,超過的部分將依20%的稅率
課徵,但盈虧可以互抵;
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可享證所稅「長期持有優惠」,
以交易所得的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採分離計算、合併申報的
課徵方式,如經行政院會通過,將從明(102)年開始實施。


證所稅的課徵標的包括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及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及選擇權,
每個申報戶的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以上者,都得申報。不過,
如果有交易損失,也可以在當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
也可在以後3年度的交易所得中扣除。

劉憶如說,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是以交易時的成交金額
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以300萬元為扣除額,只要獲利
超過300萬的部份都得繳交證所稅。

另為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持有股票超過5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的
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至於法人部分,則維持最低稅負制,但將申報門檻從200萬元降為50萬元,
稅率則從現行的10%提高至12%。

同時,法人的盈虧互抵部分,在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的損失,
除了可在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則可在以後5年度的
交易所得中扣除;持有滿5年以上者,同樣可以交易所得的半數作為
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