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放寬現金股利條文修定方向評析

【經濟日報╱記者林淑媛】

 經濟部6日召開跨部會協商決定,全面放寬資本公積只能發新股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發放現金。
 
而法定盈餘公積除現有實收資本額比率與撥充比率限制外,公司法將增加但書,由證券主管機關另訂實收資本額與撥充限制級距門檻,公開發行公司的門檻應可降低,讓台積電等擁有大量現金的企業有穩定股利政策,吸引法人投資。

經濟部針對台積電希望提高發放現金股利限制一案,邀集證期局等相關單位討論,台積電財務長何麗梅等人也參與討論,會中達成修法共識,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說,最快本會期可送交立法院審議,年底前完成修法,明年股利發放時應可適用。

高靜遠說,會中決議的修法方向朝向單純化處理,決定修訂公司法第241條以及刪除232條有關「法定盈餘公積已經超過實收資本額50%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的但書即可,不僅符合台積電的需求,也可一體適用全體廠商。

由於有助於提高發放現金股利的彈性,對台積電等大型企業,是一大利多。

首先將修訂公司法第241條有關資本公積的規定,高靜遠表示,現行規定公司無虧損時,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分撥充資本,且只能按照股東原有股權比率發給新股,因此6日跨部會決議,將刪除241條中的「撥充資本」文字,增列除可以發放新股外,也可以發放現金,大幅放寬資本公積只能發放股利的限制。

此外,有關法定盈餘部份,高靜遠說,保留原先241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的條文,但考量個別公司的資本額比例差異很大,例如台積電資本額上千億元,但也有50萬元資本額的企業,全部適用在同一條文並不合適,決定對公開發行公司增訂但書。

也就是公開發行公司的資本額與撥充數級距,由證券主管機關訂定門檻;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適用原來的規定,讓公司法條文一體適用,這部分也獲得金管會證期局的同意。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