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持股問題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2008/04/09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

為因應大法官會議第638號解釋文中,有關處罰董監持股不足屬違憲的問題,金管會2008/04/8除了正式修法刪除相關罰則外,還將原本規範董監持股成數級距由目前的四級擴大成八級,大幅減輕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持股壓力,估計約有245家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將因此受惠。


相關處罰規定廢除證交法第26條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監事必須持有一定成數的股權,並在該法178條規定罰則,但由於目前已確定此一罰則違憲,因此,昨天金管會正式宣佈除相關處罰規定外,也將刪除該法中要求持股不足董監於一個月內補足持股的規定,以後董監持股不足,將不會再受罰了。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股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董監持股依公司資本額大小而有不同的成數規定,
目前分為
三億元以下(最低持股成數15%)
三至十億元(最低持股成數為10%)
十億至20億元(最低持股成數為7.5%)

20億元以上(最低持股成數為5%)。

惟近年來公開發行公司資本急速擴張,上述四個級距對於資本規模較大的公司而言,將對其董監事持股水位形成不小的壓力,因此,金管會此次一併對此加以檢討,將其級距擴大為八個,

除上述四級距外,另加40至100億元100億至500億元500億元至1,000億元1,000億元以上四個級距,其最低持股成數分別為4%3%2%1%

此一新增級距估計將有245家資本額超過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受惠,以台積電(資本額2,583億元)為例,其董監事過去僅能適用5%的最低持股水位,持股水位至少必須在12.91億股以上,若是適用新制1%的下限,則該公司董監事僅需持有2.58億股即可。